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減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9年度聲減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駿彰 所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蘇駿彰因於民國95年8月23日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5度年士簡字第1252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速偵字第18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3年,於96年1月29日確定,後因於緩刑期內更犯竊盜,經本院以98年度撤緩字第52號裁定撤銷緩刑之宣告,於99年4月29日確定在案。經查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條例第29條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第
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白孝慈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