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98號原告北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阿宮 原告良元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基興 原告 陳見清仰德油漆工程行原告元群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天德 原告弘馳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珮嘉 原告 游昱騰一誠 工程行原告堃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康建雄 原告翌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襄 原告慶龍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進連 原告統式鐵網工程法定代理人 邱坤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 律師
高靜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㈠原告北煌工程有限公司部分:新臺幣(下同)柒佰陸拾柒萬玖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柒仟零叁拾貳元;㈡原告良元企業有限公司部分:壹佰壹拾萬叁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㈢原告陳見清即仰德油漆工程行部分:玖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叁佰伍拾元;㈣原告元群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叁拾壹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肆佰貳拾元;㈤原告弘馳企業有限公司部分:貳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零玖拾元;㈥原告游昱騰即一誠工程行部分: 陸拾肆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玖佰肆拾元;㈦原告堃鉅工程有限公司部分:叁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柒佰伍拾元;㈧原告翌立企業有限公司部分:玖萬壹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㈨原告慶龍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叁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玖佰柒拾元;㈩原告統式鐵網工程部分:貳拾陸萬陸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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