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催字第38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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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催字第3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5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八五號
聲請人甲○○
一、右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應予照准。
二、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柳章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趙崇彬~F0~T40┌──────────────────────────────────────────────────────┐│支票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八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台灣土地銀行通霄分│九十年九月十九日│貳萬伍仟肆佰貳拾│CNA0四七七七│││││行││肆元│0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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