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71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714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貳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本金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貳佰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聲請之事項:
一、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166282元整,暨其中本金154200元自民國96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所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緣相對人甲○○於民國94年3月28日向聲請人請領卡
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國際信用卡使用,詎料相對人自發卡日起至民國96年9月27日結帳日止,就前述帳款尚餘166282元整未按期給付。
按會員約定條款,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二十逐日計算至該筆帳款清償日止。
為求簡速,狀請鈞院鑒核,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