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小字第233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投小字第23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8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貳仟零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四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
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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