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埔小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埔小字第10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複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8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零柒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六四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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