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本院96年度易字第37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劉正偉法官曾宗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茜庭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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