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21號原告 吳國棟 被告 吳秀魚 (即 吳正欉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57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許婉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