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2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2036號聲請人艾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號2樓法定代理人 王儒哲 同上
送達代收人 徐瑋蔞 同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ElizabethCallejo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1年8月10日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42,904元,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按年息10%計算,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101年8月10日,詎於102年3月21日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外,其餘5,363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狀上所載相對人姓名與本票上所載發票人姓名不同,與上開規定不符,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