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45號原告 林君藩 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周子幼
林芷伃 被告 林稚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2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然就兩造間認有尚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