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字第1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聲字第一七六一號
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過失致死罪,所處有期徒刑貳月;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甲○○因過失致死等罪,經本院及台灣桃園地方法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周盈文法官官有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蓓瑜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