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4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4545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劉德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古家維 (原名: 古秀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古家維(原名:古秀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中國信託對債務人與請求金額相符足資認定之原債權證明文件。
三、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894,368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