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24號原告巨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美娜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 律師被告阡詳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邱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寄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起訴狀附件1所示之三組懸臂工作車及附屬零組件返還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36,000元(即原告主張上開物品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5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