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88號110年度金訴字第418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92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家伶選任辯護人陳鴻琪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時瑋辰
法官薛巧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