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8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王經文
劉竹峰 被告千木種苗社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羅地發 人4號被告羅地發
羅寶春 郭雅綺郭秀英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應給付」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立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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