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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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8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建鋒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8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建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受刑人李建鋒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6日以97年度訴字第1188號判決分別判處刑責,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於97年12月4日因撤回上訴而判決確定,移付執行。
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9年11月16日法矯字第0999049762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11月2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年10月29日,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9年11月16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656號函將上情通知聲請人,爰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書記官王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