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38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38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選舉無效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五二號
上訴人乙○○被告丙○○
甲○○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等選舉無效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三十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三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自字第三四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諭知本件自訴不受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係以上訴人自訴「總統民選及第三屆國大代表」選舉無效乙案。依法應屬民事訴訟之範疇,上訴人竟向第一審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為其論斷之依據。上訴意旨,就原判決所為論斷,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未具體指明。徒憑己見,就與原判決主旨無關之事項,漫事爭執,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依前開說明,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劍青
法官林增福法官林文豐法官邵燕玲法官丁錦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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