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3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3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國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肇事逃逸等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109年度執聲字第5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國義因肇事逃逸等罪,經本院、屏東地院,先後判處如附表1、2所示之刑確定。依刑法第50條、53條、第51條5款,聲請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國義犯附表1、2、3所示各罪,分別經本院、屏東地院判決確定,暨經屏東地檢署於民國109年3月13日以109年執聲字第238號聲請書(109年執字第1177號),向屏東地院聲請定執行刑,由屏東地院109年聲字398號審理,有前科表、屏東地檢署另案聲請書及一覽表可佐。
四、爰因附表1、2、3所示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附表3所示之屏東地院108年訴字1147號判決,並經屏東地檢署併就附表1、2、3所示各罪,先向屏東地院聲請定執行刑。為此,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卓榮杰┌─────────────────────────────────────────┐│附表│├─┬───────────────┬───────┬───────┬───────┤││原判決所處徒刑│犯罪日期│判決日期│確定日期│├─┼───────────────┼───────┼───────┼───────┤│1│屏東地院108年訴534號判決,處:│107年8月14日、│108年7月23日│108年8月14日│││⑴、徒刑5月(施用第一級毒品)│107年8月14日、│││││⑵、徒刑3月(施用第二級毒品)│107年12月24日│││││⑶、徒刑6月(施用第一級毒品)││││││⑷、應執徒刑1年(得易科罰金)││││├─┼───────────────┼───────┼───────┼───────┤│2│本院108年交簡字3857號判決,肇│104年6月22日│108年12月30日│109年2月5日│││事致人受傷逃逸罪,處有期徒刑││││││六月。││││├─┼───────────────┼───────┼───────┼───────┤│3│屏東地院108年訴字1147號判決,│108年8月6日│109年1月8日│109年2月20日│││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八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