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1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1466號聲請人乙○○○即債務人相對人甲○○即債權人之1上列當事人因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97年11月3日移送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清償借款請求之強制執行,於96年7月24日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經本院以96年度執全字第4674號受理強制執行後,債權人即相對人業於96年10月19日聲請撤回本件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本院民事執行處並已撤銷已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9663號、96年度執全字第4674號卷查核無訛,是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已無必要,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姿月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書記官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