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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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交簡附民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88號原告 林佑星 被告 蔡農興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中交簡字第19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黃震岳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