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651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李宗炎 律師被告 謝正富
王建翔 賴瑞地 張世德 簡麒峰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柏彰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08年度訴字第11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簡佩珺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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