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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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丙○○甲○○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澄潔 律師被告富聖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丁○○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陳怡先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張語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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