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金簡字第1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金簡字第17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子伶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576號、112年度偵字第4010號、112年度偵字第4602號),本院內湖簡易庭認不宜逕依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移送併辦(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239號、112年度偵字第7608號、112年度偵字第5719號、112年度偵字第6048號、112年度偵字第8083號、112年度偵字第10021號、112年度偵字第12262號、112年度偵字第10282號、112年度偵字第13086號、112年度偵字第16058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16號及112年度偵字第4495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525號、112年度偵字第23561號、112年度偵字第2647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2年度金訴字第531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酉○○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酉○○能預見任意將金融帳戶交予他人,將可幫助不明詐欺集團作為詐欺取財之用及掩飾、隱匿詐欺取財所得財物之來源、去向,竟均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之不確定故意,依 李志文 (未據起訴)之指示,於民國111年10月初,將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被告中信銀行A帳戶)申請網路轉帳約定帳戶,並申辦同銀行數位帳戶後(帳號000-000000000000,下稱被告中信銀行B帳戶),將上開中信銀行A、B帳戶連同其前申辦使用之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被告街口帳戶)相關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密碼,連同綁定設備之手機,在新北市新莊區某處,交付予李志文。嗣李志文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酉○○中信銀行A、B帳戶及街口帳戶資料後,即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附表編號1-23所示被害人己○○等人,致其等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各別匯款至上開酉○○中信銀行A帳戶、B帳戶或街口帳戶後(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款帳戶均詳如附表),旋即遭上開詐騙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至其他帳戶。嗣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己○○等人陸續查覺有異,報警查悉上情。案經附表所示被害人己○○等人分別報警訴請偵辦。
二、證據名稱:
(1)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歷次供述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2)附表編號1-23相關證據欄所載之被害人己○○等人各於警詢之指述與相關被害人己○○等人遭詐騙之LINE對話紀錄、投資網站頁面、匯款憑據與報案資料等非供述證據。(證據名稱及卷證出處詳如附表)
(3)被告中信銀行A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約定轉帳銀行資料。(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021卷第39至79頁;本院112金訴531卷一第61至65頁、卷二第99、103至105頁)
(4)被告中信銀行B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偵13086卷第63至67頁;本院112金訴531卷二第101頁)
(5)被告街口支付帳戶投單內容查詢及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偵4016卷第65至69頁)
(6)李志文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112金訴531卷二第107至122頁)
二、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洗錢防制法第16條業經總統於民國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16日生效施行,就自白減刑之要件,修正後新法規定「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得減刑,依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前規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被告同時提供其中信銀行A帳戶、B帳戶及街口帳戶之資料(包含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密碼、綁定設備)之單一幫助行為,幫助李志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己○○等23人實施詐欺取財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犯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重論以一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三)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本案所犯一般洗錢罪犯行,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係幫助他人犯一般洗錢罪,所犯情節均較正犯輕微,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與上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減刑規定,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現今詐騙案件猖獗之情形下,猶隨意交付電子支付帳戶、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戶密碼,使不法之徒得以憑藉其帳戶行騙並掩飾犯罪贓款去向,製造金流斷點、隱匿真實身分,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行為實有不當;惟念被告於本院坦承犯行,然未能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賠償被害人之損失,犯後態度尚可,參以本案被害人等遭詐騙匯款損失之金額,兼衡被告並無刑事案件前科,素行良好、自述現為大學畢業、從事牙助工作(月薪2萬5千元至3萬元)、離婚、需扶養未成年子女1名及負擔父母生活費等等智識、家庭、經濟狀況之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被告本案所犯,係法定最重本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尚非屬可得易科罰金之罪,所宣告之徒刑雖不得易科罰金,惟仍符合刑法第41條第3項之規定,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有期徒刑1日而易服社會勞動,然被告得否易服社會勞動,屬執行事項,應於判決確定後,由被告向執行檢察官提出聲請,由執行檢察官裁量決定得否易服社會勞動,附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固各有明文。然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實際所得者為限,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自無從為沒收追繳之諭知(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43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幫助犯僅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加功,且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責任共同之原則,對於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勿庸併為沒收之宣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27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否認有因提供本案中信銀行A帳戶、B帳戶及街口帳戶資料予李志文而實際取得任何報酬,且卷內亦無證據可證被告就此獲有任何不法利益,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二)另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而其立法理由係為沒收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惟該條文並未規定「不論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自仍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本案被害人己○○等人遭詐欺而匯入本案被告帳戶之款項,最終由本案詐欺集團提領取得,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被告實際掌控中,是其就上開所隱匿之財物既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六、本案經偵查檢察官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吳建蕙、戌○○、陳姿雯、吳宇青、江耀民、 黃嘉妮 、 黃仙宜 、 卓巧琦 、 黃德松 移送併辦,由檢察官郭季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佳穎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入款項(新台幣)匯入帳戶(被告中信銀行A帳戶即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被告中信銀行B帳戶即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被告街口帳戶即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000帳戶)相關證據(下開引用偵卷部分以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或併案之偵卷偵字號碼代稱)備註1己○○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繳交會費即可獲得明牌資訊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0月25日9時58分許6萬元被告中信銀行A帳戶1.證人即被害人己○○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576卷第3之7至4頁)2.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偵3576卷第6至7、9、41至42頁)3.匯款單據(偵3576卷第31頁)4.手機翻拍照片【與詐欺集團之對話】(偵3576卷第32至40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2宇○詐騙集團成員佯稱投資外匯期貨獲利可期云云,致其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0月21日10時32分許25萬元被告中信銀行A帳戶1.證人即被害人宇○於警詢時之證述(偵4010卷第15至17頁)2.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010卷第49至58頁)3.匯款單據(偵4010卷第26頁)4.LINE對話擷圖【與詐欺集團之對話】(偵4010卷第33至35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3丑○○詐騙集團成員佯稱投資虛擬貨幣買賣獲利可期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0月21日11時20分、21分許5萬元、5萬元(共10萬元)被告中信銀行A帳戶1.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庚○○於警詢時之證述(偵4602卷第11至18頁)2.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偵4602卷第35至43頁)3.匯款單據(偵4602卷第78至81、84、87至88、90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4洪曜聰詐騙集團成員佯稱投資買賣名牌包等物可賺取價差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0月24日9時42分許7萬6000元被告中信銀行A帳戶1.證人即告訴人辛○○於警詢時之證述(偵7239卷第8及背面)2.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偵7239卷第10至11、13至23、48頁)3.辛○○匯款單據(偵7239卷第24至25頁)4.辛○○手機擷圖【與詐欺集團之對話】(偵7239卷第28至35頁)【併1】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239號併辦意旨書5乙○○詐騙集團成員佯稱按照指示下載假股票APP買賣可獲豐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0月21日10時54分許84萬元被告中信銀行A帳戶1.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偵7608卷第7至11頁)2.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7608卷第13至16、18至19頁)3.匯款單據(偵7608卷第17頁)4.LINE對話擷圖(偵7608卷第20至60頁)【併2】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608號併辦意旨書6癸○○詐騙集團成員提供假臺灣彩券網站供其下單,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0月22日9時36分許3萬元被告中信銀行A帳戶1.證人即被害人癸○○於警詢時之證述(偵5719卷第73至74頁)2.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偵5719卷第75至81、93頁)3.匯款單據(偵5719卷第92頁)4.手機擷圖【與詐欺集團之對話】(偵5719卷第83至91頁)【併3】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719、6048號併辦意旨書7甲○○詐騙集團成員佯稱於博弈網站投資穩賺不賠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0月24日12時25分許3萬元被告中信銀行A帳戶1.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述(偵6048卷第53至54頁)2.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6048卷第52、55至58頁)3.匯款單據(偵6048卷第59頁)4.LINE對話擷圖(偵6048卷第60至64頁)【併3】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719、6048號併辦意旨書8寅○○詐騙集團成員佯稱提供資金做電商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0月21日11時31分許、10月22日11時22分許、10月23日14時18分、19分許10月24日14時44分許2萬1000元、7萬5000元、10萬元、9萬2000元、1萬4000元(共20萬2000元)被告中信銀行A帳戶1.證人即告訴人寅○○於警詢時之證述(偵6048卷第71至73頁)2.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6048卷第86至94頁)3.LINE對話擷圖【與詐欺集團之對話】(偵6048卷第75至84頁)【併3】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719、6048號併辦意旨書9子○○詐騙集團成員佯稱提供資金做電商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0月24日14時36分許2萬元被告中信銀行B帳戶1.證人即告訴人子○○於警詢時之證述(偵8083卷第11至12頁)2.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8083卷第17至35頁)3.匯款單據(偵8083卷第37頁)【併4】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083號併辦意旨書10午○○詐騙集團成員提供假網址並佯稱投資美金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0月22日12時32分許、34分許10萬元、10萬元(共20萬元)被告中信銀行A帳戶1.證人即告訴人午○○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0021卷第9至11頁)2.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偵10021卷第19至29、81至83頁)3.手機擷圖【與詐欺集團之對話】(偵10021卷第31至37頁)【併5】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021號併辦意旨書11 胡琇雅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投資電商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0月22日11時16分許、10月23日11時26分許10月24日14時51分許3萬元、3萬元、3萬元(共9萬元)被告中信銀行A帳戶1.證人即告訴人胡琇雅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2262卷第11至15頁)2.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2262卷第29至30、35至105頁)3.匯款單據(偵12262卷第108至109頁)4.LINE對話紀錄【與詐欺集團之對話】(偵12262卷第115至200頁)【併6】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262號併辦意旨書12申○○詐騙集團成員佯稱投資買賣商品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0月25日10時35分許10萬元被告中信銀行A帳戶1.證人即告訴人申○○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0282卷第13至17頁)2.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0282卷第21至45頁)【併7】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282號併辦意旨書13戊○○詐騙集團成員假意交往並佯稱需要急難資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0月24日14時30分許3萬元被告中信銀行B帳戶1.證人即告訴人戊○○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3086卷第29至30頁)2.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偵13086卷第73至74、77至97、147至149頁)【併8】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086號併辦意旨書14地○○詐騙集團成員提供假網址並佯稱投資黃金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0月22日9時24分許3萬元被告中信銀行A帳戶1.證人即告訴人地○○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6058卷第23至24頁)2.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6058卷第113至114、117至138、189至191頁)3.匯款單據(偵16058卷第35頁)4.LINE對話擷圖【與詐欺集團之對話】(偵16058卷第43至45頁)【併9】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058號併辦意旨書15辰○○詐騙集團成員假意交往並佯稱需要急難資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0月22日9時42分許3萬元被告中信銀行A帳戶1.證人即告訴人辰○○於警詢時之證述(偵4495卷第13至15頁)2.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495卷第67至91頁)3.LINE擷圖(偵4495卷第17至22頁)【併10】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016、4495號併辦意旨書16天○○詐騙集團成員佯稱需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付款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0月17日20時30分許2萬6012元被告街口帳戶1.證人即告訴人天○○於警詢時之證述(偵4016卷第17至18頁)2.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電子支付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偵4016卷第71至79頁)3.匯款單據(偵4016卷第31頁)4.手機翻拍照片、LINE擷圖【與詐欺集團之對話】(偵4016卷第32至46頁)【併10】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016、4495號併辦意旨書17巳○○詐騙集團成員佯稱需依照指示操作解除錯誤付款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0月17日21時29分、52分許2萬9988元、7200元(共3萬7188元)被告街口帳戶1.證人即告訴人巳○○於警詢時之證述(偵4016卷第19至21頁)2.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電子支付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偵4016卷第81至93頁)3.匯款單據(偵4016卷第47頁)4.手機翻拍照片【通話紀錄及詐欺集團QR碼】(偵4016卷第49至51頁)【併10】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016、4495號併辦意旨書18亥○○詐騙集團成員佯稱旋轉拍賣帳戶有問題,需聯繫客服認證帳戶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0月18日15時13分許4萬9985元被告街口帳戶1.證人即告訴人亥○○於警詢時之證述(偵4016卷第23至25頁)2.亥○○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偵4016卷第95至101頁)【併10】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016、4495號併辦意旨書19壬○○詐騙集團成員佯稱旋轉拍賣帳戶有問題,需聯繫客服認證帳戶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0月18日15時57分許1萬2056元被告街口帳戶1.證人即告訴人壬○○於警詢時之證述(偵4016卷第27至28頁)2.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偵4016卷第103至109頁)3.匯款單據(偵4016卷第53頁)4.LINE擷圖【與詐欺集團之對話】(偵4016卷第55至57頁)【併10】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016、4495號併辦意旨書20卯○○詐騙集團成員佯稱旋轉拍賣帳戶有問題,需聯繫客服認證帳戶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0月18日16時27分許1萬1086元被告街口帳戶1.證人即告訴人卯○○於警詢時之證述(偵4016卷第29至30頁)2.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4016卷第111至117頁)3.匯款單據(偵4016卷第60頁)4.LINE擷圖(偵4016卷第59頁)【併10】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016、4495號併辦意旨書21丁○○詐騙集團成員提供假投資網址並佯稱按步驟操作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0月22日9時27分許5萬元被告中信銀行A帳戶1.證人即告訴人丁○○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9525卷第20至26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9525卷第33、37、39頁)3.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19525卷第31頁)4.LiveChat對話擷圖(偵19525卷第32頁)【併11】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525號併辦意旨書22未○○詐騙集團成員佯稱投資博弈平台穩賺不賠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0月24日9時57分許、10時4分許1萬元、4萬元(共5萬元)被告中信銀行B帳戶1.證人即被害人未○○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3561卷第17至19、24至26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3561卷第28至31、頁)3.未○○之帳戶明細(偵23561卷第38、39頁)【併12】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561號併辦意旨書23丙○○詐欺集團成員佯稱自行操作投資網站獲利,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0月21日9時6分許、9時7分許3萬元、1萬元(共4萬元)被告中信銀行B帳戶1.證人即被害人丙○○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6478卷第44至46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珊分局江翠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6478卷第61至82頁)3.丙○○之匯款交易紀錄(偵26478卷第53、54頁)4.丙○○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截圖(偵26478卷第58至60頁)【併13】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6478號併辦意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