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08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08817號債權人 葉姵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鐘勝宏 即 鐘明忠 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地係位於南投縣,有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前揭規定,自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洪士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