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1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11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1157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陳麗環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麗環強制執行,惟無法查知債務人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或應為執行行為地,故請求本院調查債務人之郵局存款帳戶再予執行,顯見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屬不明。又債務人住所地係在花蓮縣,此有卷附債務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一份可稽,依首揭條文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盧烽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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