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侵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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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侵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侵聲字第4號107年度侵聲字第8號聲請人即被告 賈文魁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家庭經濟困苦、母親年老生病,請求准予以新臺幣1萬元交保或限制住居,使聲請人可以償還應給付被害人之賠償金、回家探望母親等語。
二、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3日訊問後,以被告涉犯刑法第225條第2項乘機猥褻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於同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裁定羈押,復於107年
8月23日延長羈押在案。
三、本院審酌被告雖仍有羈押之原因,然本案業已審結,並於10
7年8月21日判決被告有期徒刑10月(尚未確定),且被告已和被害人達成調解,約定於107年9月15日前給付賠償金,應無羈押之必要,爰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必奇
法官劉芳菁法官許品逸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