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49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宇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柒仟柒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