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5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福星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字第20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福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福星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合計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6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3年12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