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4569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日
         書記官陳君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