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90號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二樓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6年度存字第848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陸拾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法官鍾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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