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38號原告 余錦文 被告 余兆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確認界址訴訟,乃因其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與相鄰土地間之界址位置發生爭議,而請求法院判定界址,是訴訟標的既非爭執土地面積或土地所有權,即無從依爭執之土地面積或系爭土地面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從依確認經界範圍而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二、被告余兆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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