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03號聲請人 蔡漢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4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書記官林兆嘉┌──────────────────────────────────────────────────────┐│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0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陳泉潭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104年1月2日│143,900元│OC0000000│││││社市中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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