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泳塘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泳塘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林泳塘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附表:
受刑人林泳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詐欺│├────────┼─────────┼─────────┼─────────┤│宣告刑│拘役40日,如易科罰│拘役50日,如易科罰│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金,以新臺幣1000元│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97年7月8日│97年7月8日│97年8月18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98年度調│臺中地檢署98年度調│臺中地檢署98年度調││年度案號│偵字第67、283號│偵字第67、283號│偵字第67、28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3390號│98年度易字第3390號│98年度易字第3390號││事實審├────┼─────────┼─────────┼─────────┤││判決│99年7月2日│99年7月2日│99年7月2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字第3390號│98年度易字第3390號│98年度易字第3390號││判決├────┼─────────┼─────────┼─────────┤││判決│99年8月2日│99年8月2日│99年8月2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署99年度執│臺中地檢署99年度執│臺中地檢署99年度執│││字第9749號│字第9749號│字第9749號│└────────┴─────────┴─────────┴─────────┘┌────────┬─────────┬─────────┬─────────┐│編號│4│5││├────────┼─────────┼─────────┼─────────┤│罪名│詐欺│恐嚇危害安全││├────────┼─────────┼─────────┼─────────┤│宣告刑│拘役20日,如易科罰│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98年9月21日│98年10月14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98年度偵│臺中地檢署98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618號│字第24527號、99年│││││度偵字第62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1144號│99年度易字第1521號│││事實審├────┼─────────┼─────────┼─────────┤││判決│99年7月5日│99年11月5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字第1144號│99年度易字第1521號│││判決├────┼─────────┼─────────┼─────────┤││判決│99年8月2日│99年12月3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署99年度執│臺中地檢署100年度││││字第9253號│執字第6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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