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6年家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救字第2號聲請人 陳振軍 代理人 盧天成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 陳智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復為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等節,業據其提出台北市立聯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審查表、法律扶助基金會馬祖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等影本為證,堪認聲請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且依聲請人所訴事實,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家事庭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書記官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