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73號聲請人 陳慧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於民國106年3月17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
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8號裁定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106年3月17日刊登於新聞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年
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6年11月16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本票附表:│├──┬─────────┬─────────┬───────────┬───────────┬────────┬────────┬──┤│編號│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李世傑 │未載│94年7月9日│94年7月15日│3,700元│CH242158││├──┼─────────┼─────────┼───────────┼───────────┼────────┼────────┼──┤│002│李世傑│未載│95年1月12日│未載│984,500元│AB001097││├──┼─────────┼─────────┼───────────┼───────────┼────────┼────────┼──┤│003│李世傑│未載│94年6月28日│未載│4,200元│CH242136││├──┼─────────┼─────────┼───────────┼───────────┼────────┼────────┼──┤│004│李世傑│未載│94年6月28日│未載│5,500元│CH242137││└──┴─────────┴─────────┴───────────┴───────────┴────────┴────────┴──┘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