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22號、97年度毒偵字第16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零叁零肆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1661號為不起訴處分。該案中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304公克),經鑑定結果,檢出海洛因成分,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7年11月19日草療鑑字第09711000092號鑑定書
1紙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毒品等語。
三、本案經核並無不合,應以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