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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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0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張榮輝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榮輝、乙○○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張榮輝已於民國92年7月6日死亡,已喪失當事人能力。另債務人乙○○於91年8月9日張榮輝死亡前即已離婚,顯非債務人張榮輝之繼承人,此有戶籍謄本及戶役政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稽,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另如聲請人於查明債務人張榮輝之繼承人後,自得再行向其繼承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不受本裁定限制,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吳佳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判決。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書記官蕭應欽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