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6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蔣美蘭 上列聲請人與 鄭酪緯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鄭酪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 陳明 係欲依票據關係或消費借貸關係向債務人為請求。
四、承上,若係票據關係,請陳明聲請狀所附本票4紙之各提示日為何日。(請具體陳明年、月、日)
五、承三、若係消費借貸關係,請提出與債務人有約定清償日、已向債務人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返還借款之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送達回執),或更正聲明為「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7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