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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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21號原告 張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致輝龔建彰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原告提出被告周致輝、龔建彰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書記官廖苹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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