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97號原告祭祀公業法人台中市 張萬春 法定代理人 張光前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複代理人 王子衡 律師
陳傑明 律師被告 張黃阿玉
張生旺 張妙妃 張燕源 張桂煙 羅 張燕琴
張燕鑾
張爗煉 張賜村 張炳林 陳 張雪花 陳吉光 陳柏湖 陳俞邑
陳宥亦
陳君如
陳宜倩 余慧燕 (兼 余英杰 之繼承人)
張邦彥 張明彥 張宗彥 (兼張 潘碧霓 之承受訴訟人)
張昌彥 (兼 張潘碧霓 之承受訴訟人)
張千惠 張靜惠 張俊彥 羅愛卿 張仕欣
張仕沛
張雅雯
張耿山
張堅彥 林惠娟
林志聰
林良鷲 張菱育 張淑玲 張山林 張玉美
張柏晴
張柏桓
張銀學
張銀倉
蔡素芳 楊天道
楊碧崧 楊碧滄 楊玲娜 楊麗雯
楊宏偉
楊嘉惠 楊君亮 楊覺民
楊峻民
王楊慈如 楊玉娘
江軍衛 江軍億 江思瑩
陳江惠美 范江登美 李江美雲 江玲美 林張彩草
張炳煌 張炳森 尤亮智 律師即 張炳輝 之遺產管理人
張炳榮 張進升 張繁香 張繁芬 張林真真 (即 張輝彥 之繼承人)
楊皓 (即 楊志磨 之繼承人)
楊佳懿 (即楊志磨之繼承人)追加被告 周群喜 (被告 周暖 之繼承人)
林周金霞 (被告周暖之繼承人)
周富美 (被告周暖之繼承人)
周旺 (被告周暖之繼承人)
周均同 (被告周暖之繼承人)
周峻生 (被告周暖之繼承人)
江黃秀真 (被告 江聰敏 之繼承人)
江佩凌 (被告江聰敏之繼承人)
江少峯 (被告江聰敏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張宗彥、張昌彥為被告張潘碧霓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已死亡之人在實體法上無權利能力,在訴訟法上無訴訟能力,惟如當事人係於宣示裁判後死亡者,其判決固仍生法律上之效力,該判決正本對死亡者顯已無從為合法之送達。職是,判決正本既無從為送達,上訴期間即無從起算,其判決處於未確定之狀態,仍應於依法承受訴訟後,對承受訴訟之人為合法送達,再行起算上訴期間,視該判決是否有合法上訴而決定其已否確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潘碧霓於本院宣示判決後、送達前之民國113年4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張宗彥、張昌彥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死亡通報警示、張宗彥、張昌彥之戶籍謄本、被告張潘碧霓之繼承系統表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在卷為憑(見本院卷三第227頁、第243至249頁),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由張宗彥、張昌彥為被告張潘碧霓承受訴訟並於合法送達判決後,再行起算上訴期間。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潘怡學法官陳雅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