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小上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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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小上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小上字第127號上訴人 林瑞育 被上訴人 陳柏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0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7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所謂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規定,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及判決有同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至同法第469條第6款「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事由,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既不準用,自不屬同法436條之24第2項所稱「違背法令」之情形。因此,當事人提起小額訴訟上訴,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如揭示所違背法令之條項或有關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即必須對於第一審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為具體之指摘,始足當之。若僅抽象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或取捨證據不當,均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末以上訴不合法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7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法院毋庸命其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被上訴人明知上訴人並未向其收取押金新臺幣(下同)1萬400元,其支付押金之對象為晨澤有限公司,仍基於詐害債權之意,惡意捏造其於110年6月1日支付1萬400元押金予上訴人之不實事實,並向訴外人 謝雅雯 傳送不實訊息,被上訴人並未提出其於110年6月1日支付押金之金流紀錄及簽收憑證,原審皆未查明。又被上訴人對837室之設備有保管責任,其並未歸還837室之設備含電視、冷氣機、冰箱、電熱水器、床組、桌椅,應予賠償等語。
三、查上訴人前揭上訴理由,係就原審認定上訴人應返還押租金1萬400元予被上訴人之事實加以指摘,核屬就原審所認定事實及證據取捨有所爭執,並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事,更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參諸前揭法律規定及說明,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綜上,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二審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查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500元,應由敗訴之上訴人負擔,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顏銀秋法官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書記官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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