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19號聲請人 邱麗卿 關係人財團法人正新輪胎羅結教育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正新輪胎羅結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原條文第一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准予變更為如附件「修訂後」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關係人之董事長,關係人為配合財團法人法通過,修正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第1條、第3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等條文,並經董事會同意通過,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該等條文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因此依該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依該條規定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為限。至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
三、經查:
(一)聲請人為關係人之董事長,此有法人登記證書1份在卷可稽,可見其具利害關係人之身分,得依民法第62條之規定聲請就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又如附件「原條文」欄所示之捐助章程第1條、第3條、第5條、第
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等條文業經關係人之董事會決議修改為如附件「修訂後」欄所示,並經彰化縣政府同意備查等情,復有關係人第6屆董事會第5次會議紀錄1份、彰化縣政府民國108年8月26日府教社字第1080296655號函1份、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1份存卷為憑,應屬真實。
(二)本院審酌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第1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等條文,分別是關於關係人設立之法令依據、董事會之職權、董事長及董事之資格限制、董事之任期、期滿連任董事佔改選董事總人數之比例限制、董事長之代理方式、董事委託代理出席、董事會之召集、董事會特別決議事項、董事會開會之時間、業務及會計年度應辦事項、財產之保管與運用、設立許可事項變更之流程、辨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之法令依據、清算後賸餘財產之歸屬、章程制定及修正之施行時點等事項,性質上屬關係人組織或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關係人之設立目的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並無牴觸,故聲請人聲請變更該等條文,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第3條,僅屬捐助財產種類之補充,非關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關係人組織之必要者無涉,核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要件不符,聲請人只須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本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即為已足,無庸再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變更,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件:財團法人正新輪胎羅結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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