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0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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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004號原告向仟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啓峰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被告宜永塑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賴政賜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案件(112年度易字第10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李昇蓉法官陳怡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