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7號聲請人 許閩圻 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書記 官林 小刊┌───────────────────────────────────────────────────┐│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羅勝雄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26,880元│CE0000000│101年9月15日││││用合作社三芝分社││││├─┼─────────┼─────────┼─────────┼─────────┼─────────┤│2│羅勝雄│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25,000元│CE0000000│101年9月15日││││用合作社三芝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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