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6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6201號異議人 徐碧雲 即萬佛寺管理人上異議人徐碧雲即萬佛寺管理人因債權人 蕭永松 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查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1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101年9月26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本件異議之提出,則為101年11月19日,顯逾法定期間。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書記官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