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25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世坤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秀珍 、 林清賢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先位聲明係請求塗銷被上訴人間就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988051平方公尺、應有部分:9分之1)、同段139地號土地(面積:
1211平方公尺、應有部分:9分之1)、同段141地號土地(面積:183.93平方公尺、應有部分:9分之1)、同段141-1地號土地(面積:183.93平方公尺、應有部分:9分之1)於民國98年12月25日均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備位聲明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217,866元。茲因上訴人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276,900元(計算式:61909×988.51×1/9+50699×1211×1/9+38000×183.92×1/9+183.93×43000×1/9=00000000.4
8,元以下四捨五入),顯高於備位聲明之請求。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上訴人先位聲明定之,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為219,696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書記官司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