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3號原告 劉智榮 被告 莊孝彰
鄭閔聰 蔡靜銹 蕭文彬 許祺煌 黃立文 莊松榮製藥廠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莊孝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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