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執聲字第二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本院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聲請人檢附之本院九十五年度成簡字第五四號、九十五年度成簡字第六四號刑事簡判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二四一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七二七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九十五年執丙字第一0六七號、九十六年執丙字第八0號執行指揮書(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及查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訛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建成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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