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81號上訴人 李康銘 送達代收人 廖哲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文成 間因106年度訴字第981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書記官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