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53號原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南部分署代表人 許靜芝 訴訟代理人 張文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東嶽 、 杜國勇 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同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起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命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繳。
二、查原告起訴時,僅於行政訴訟委託書之當事人欄位中載明原告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南部分署」,代表人為「許靜芝」,惟未見原告機關於起訴狀內檢附代表人之證明文件(如派令、人事令)到院,本院無法判斷原告及其代表人之當事人能力是否完備,原告應予補正。另原告所提之起訴狀內無從得知被告之服役期間為何,致本院無從確認原告所提賠償金額之計算依據,原告應提出被告之不適服辦理退伍人員名冊等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到院,並請就本案主張被告應償還32,520元其計算式,一併補陳到院。(計算方式應並提出繕本)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曾士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廖苹汝